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资助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学习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学校国际化发展进程,培养具有国际视野的各民族优秀人才,服务学校“双一流”建设,学校设立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资助基金(以下简称“资助基金”),鼓励和支持金沙威尼斯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为了规范管理,依据和参考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出国留学经费资助标准,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特指金沙威尼斯中国籍普通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在读期间,通过学校推荐、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类出国(境)中长期交流交换项目、联合培养项目、双学位项目,或短期课程学习、科研活动、实习实践、文化交流、学术比赛、国际会议等,或自主选择专业相关的国(境)外高水平大学进行中长期交流学习。
第二章 资助类别
第三条 资助基金包括以下类别:
(一)中长期交流学习资助基金:用于资助学生出国(境)参加3个月及以上的交流交换项目、联合培养项目、双学位项目等;
(二)短期交流学习资助基金:用于资助学生出国(境)参加学校组织的学术赛事、国际会议以及1周以上3个月以内的短期课程学习、科研活动、实习实践、文化交流等活动;
(三)学生出国类外语水平考试资助基金:用于资助学生参加出国类外语水平考试。
第三章 资助内容
第四条 中长期交流学习资助基金的资助费用包括国际旅费、学费和生活费,原则上为部分资助,资助标准上限如下。(单位:元人民币)
(一)参加免学费的非学历交流交换项目(包括课程学习)、联合培养项目等:
欧美大洋洲地区: 4万/生
亚洲地区(含港澳台地区):1万/生
(二)参加付学费的非学历交流交换项目(包括课程学习)、联合培养项目等:
欧美大洋洲地区: 5万/生
亚洲地区(含港澳台地区):1.5万/生
(三)参加本科双学位学历项目:
欧美大洋洲地区: 6万/生
亚洲地区(含港澳台地区):2万/生
具体资助金额由学校评审工作组综合考虑学生在国(境)外大学实际缴纳的学费、学习时长、学习成绩或成果及年度总预算等因素确定。
第五条 短期交流学习资助基金分为部分资助和全额资助。
(一)短期研修或交流项目(含寒、暑期项目)原则上为部分资助,资助内容为项目费。具体资助金额由学校评审工作组综合考虑项目实施地点、内容、时长、选派规模及年度总预算等因素确定。资助标准上限如下。(单位:元人民币)
欧美大洋洲地区:2.5万/生;
亚洲地区(含港澳台地区):7000/生
(二)全额资助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和少数民族地区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出国(境)短期交流学习,资助内容为国际旅费、项目费、生活费、航空及境外保险等费用。具体资助标准根据具体项目类型、时长等因素并参考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办法和学校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三)学生代表学校出国(境)参加学术比赛和国际会议等活动的资助标准由学校评审工作组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六条 学生出国类外语水平考试资助基金用于全额资助学生参加英语、法语、德语、日语、韩语等出国类外语水平考试的报考费。学生考试成绩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满足学校组织的各类出国(境)长短期项目的外语要求;
(二)符合自主选择专业相关的国(境)外高水平大学的录取条件。
同一语种出国类外语水平考试只能获得一次资助。
第四章 资助方式
资助基金的资助方式如下:
第七条 中长期交流学习资助基金:每学期开展一次申请、评审与发放工作。评审工作组确认和公布获资助学生名单和金额。获资助的学生取得签证,并购买机票后,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书面通知财务处发放资助费用的50%。待学生完成国(境)外交流学习任务,并提交合格的学习总结和成绩单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书面通知财务处将剩余50%资助费用发放给获资助学生。
第八条 短期交流学习资助基金: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代表学校组织的各类出国(境)短期交流学习项目的,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报评审工作组确认资助金额后,资助费用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统筹管理。学院代表学校组织学生出国(境)参加学术比赛或国际会议的,由学院报评审工作组审核并确认资助金额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书面通知财务处将资助费用统一下拨至学院。
第九条 学生出国类外语水平考试资助基金:每学期开展一次申请、发放工作。学生将成绩证明等材料提交学院审核通过后,学院将学生名单汇总报送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书面通知财务处将报考费统一发放给学生。
第五章 申请条件
第十条 资助基金申请人应符合《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普通全日制本科交换生管理办法(修订)》中第二章规定的有关选拔交换生的基本条件,并且满足具体交流学习项目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资助基金一般不受理以下情形的申请:
(一)曾获得国家(或学校)公派留学资助资格,未经国家(或学校)批准擅自放弃的;
(二)已获得国家(或学校)公派留学资助资格且在有效期内的;
(三)已获得国外全额奖学金资助的。
第十二条 学生在读期间原则上只能获得1次中长期或短期交流学习资助基金。同时获得国家和学校资助资格的学生,只能享受其中一项资助,不得重复获得资助。
第六章 申请及评审方式
第十三条 学校于每年4月和9月启动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选派及资助基金评审工作,学生按照项目通知的具体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经学院审核推荐后,递交评审工作组评审,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即可获得资助资格。
第十四条 学校设评审工作组,由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组成。
第七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五条 资助基金归口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统筹管理。学院组织和学生个人申请项目纳入统筹范围。
第十六条 学生获得资助资格后,不得擅自放弃。因特殊原因,需要放弃资助资格的学生,必须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批准同意后,方可放弃。
第十七条 学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的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学分认定、学籍管理和日常管理参照《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普通全日制本科交换生管理办法(修订)》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所有出国(境)交流学习学生必须按照交流学习所在国(地区)及单位的规定和要求及时购买当地医疗及健康保险等保险险种。若没有相关规定,学生必须自行购买包含有意外伤害、医疗、紧急救援等内容的保险。未购买保险或保险责任范围外的损失由学生自负。
第十九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代表学校与学生及其所在学院签署资助协议。
第二十条 若获资助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没有完成规定的交流学习任务,或发生违反学校有关规定以及资助协议的行为,学校有权追回已经拨付的资助经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统筹资助基金的绩效评估,并对下一个年度项目采取动态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商讨后另行决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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