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在立法上被定位为旨在降低审前羁押率的非羁押措施。尽管如此,该法又允许将嫌疑人关押长达六个月,并在特定犯罪情形(国家安全犯罪与恐怖主义犯罪)下禁止其与亲属、律师会见。在法律实践中,这个制度也容易遭到滥用,有时甚至成为绕过常规正当程序的一个方便工具。鉴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在本质上是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其也存在着一些弊端,有必要在立法上对其进行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尽量减少它的适用。
【论文来源】此文已于2020年5月21日发表在SSCI期刊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China 的官方网站(https://www.tandfonline.com/doi/abs/10.1080/10670564.2020.1766912)上。
JCC是一家美国英文期刊,2019年的影响因子为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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