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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大法霁讲坛第42期—但伟:刑事诉讼改革的两大核心问题
作者:  编辑:刘新平  审核:  发布:  发布时间:2021-10-27

2021年10月21日18点30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但伟研究员应邀担任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法学院“法霁讲坛”第42期的主讲嘉宾,在我院219会议室做了一场题为《刑事诉讼改革的两大核心问题》的讲座。浙江师范大学法学系主任李海良博士特别受邀担任此次讲座的与谈人。

 

图一:主讲嘉宾但伟教授

  

本次讲座由我院赵波副院长主持,黄豹教授、周遵友教授和阮堂辉副教授发表评论意见,张忠国老师、王晓晓老师和刘柳老师亦出席讲座。

讲座伊始,但伟教授提出刑事诉讼法不仅涉及刑事诉讼本身,而且还与政治制度息息相关。他以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历程为例,解释了为什么刑事诉讼法会被称为“小宪法”。然后,他还以武松、窦娥冤等文学人物为例,强调指出:同学们在学习刑事诉讼法时应当联系不同时代的制度,要以批判性的眼光深入思考时代背景下制度设立的目的和作用。

但伟教授从西方各国刑诉制度的比较视角提出,无论是当事人主义还是职权主义,都是建立在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基础上的。我国强调客观真相的查明,但现实情况总体而言努力的空间还有。如证人出庭难的问题未曾解决;非法证据的排除在实际的庭审过程中仍然存在需要进一步明确;侦查的功利性主义过强,导致出现各种极端的冤假错案;纸面上的法律需要落入实际的司法环节;一个能还原客观真相的证据体系建立是我们努力的方向。但教授认为,只有科学地设定我国的证据制度才能达到客观公正的目的,收集证据应遵守的程序规则越详细,才越能抵达公正。

但伟教授总结自己多年研究的经验提出,权利保障制度的建立也是当下不能拖延的核心任务,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单设“权利救济”一章。相较于德国检察制度的客观性原则,中国检察官应该在检察工作中发挥过滤功能。现代的司法官都应本着公共利益守护公正,减少功利心理,摒除定罪心态,从而搭建一个合理的法律框架以人性为基础综合各项因素以达成应有的司法公正但教授进一步指出,人权保护是刑事诉讼制度的宪法属性,它的本质是限制权力与保障权利,对于只强调打击效率的思想应抱有批判态度,人权保护的浅层改革会消解现有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努力,清零改革的成果。但教授强调,不断调高人权保障的刻度始终是检验司法公正的唯一进步标识通过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救济制度,旗帜鲜明的保障人权,才能真正地做到以民主制度来拥抱融合法律条文。

最后,但教授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司法的公正受人为因素的影响较大,客观公正的达成可以通过科学理性得以保障的,技术的可靠性大于人为的可靠性解决两大核心问题的当下方案可以为数字正义,即将现代科学技术与刑事诉讼程序深度融合,用数字正义提升客观公正的标尺和确定性,把真相和客观公正的过滤功能、评价功能交给理性的机器,牢牢固定办案起点和办案结果公正性的刻度数字正义可以通过机器降低人为因素的影响,达成一个可预期、可确定、可视化的正义,使得正义回到每个人的手中。

 

图二:与谈嘉宾李海良博士

 

在与谈环节,但教授的演讲得到了主持人赵波副院长和其他在座老师的高度评价。周遵友老师提到,我国刑事诉讼法曾经较多地借鉴了美国的做法,但是美国模式未必符合中国的传统与国情;实际上,德国的刑诉法更适合中国,也更值得我们去了解和借鉴。黄豹老师在评论中向但教授提出了一个问题:我国当前提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实现以庭审为中心,这就要求实现庭审实质化,但庭审实质化是否会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雄辩胜过事实”的后果?但教授回应说:雄辩有时会胜过事实,但是最终不可以胜过公正;为了追求客观真相,被污染的证据必须被排除;终极目标正义的实现是同社会发展的本质内容相关联的;通过办案规则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确保正义的实现。阮堂辉老师尤其赞扬了但教授在演讲中表达的人权保障精神诉求和人文情怀;同时,针对中国是否需要进行细致的证据立法且如何进行证据立法(比如,证据规则的立法是以强制性约束规范形式还是以警示性引导规则形式面貌出现)等技术问题,二人也进行了交流。

在问答环节,有同学针对员额制改革的实际效果提出疑问。李海良老师对此评论说: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关于员额制的改革对于如何提高年轻检察官助理、法官助理对检察官职业和法官职业的积极性和热情度,如何解决年轻检察官助理和法官助理入额难的问题,使得检察官、法官这一重要法律职业共同体能够吸引优秀人才、并进而留住优秀人才,以确保司法职业人员业务能力与当下法治发展与时俱进、跟进时代发展需要,是当下司法制度改革研究亟待解决的命题。

 

图三:我院与会师生


图四:宾主合影留念


 

 

供稿:周恬  摄影:余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