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
当前位置: 首页 | 学术科研 | 学术动态 | 正文
民大法霁沙龙第四期成功举办
作者:  编辑:柳俊明  审核:  发布:  发布时间:2021-07-05

法国作家法朗士曾说:“最难得的勇气,是思想的勇气”,法霁沙龙作为一个充满了思想的勇气和知识的力量的平台让各位老师在法霁沙龙各抒己见,学术的交流和探讨在法学院蔚然成风。

6月18日晚,法霁沙龙第四期在219会议室成功举行。本期沙龙由刘柳老师出任主汇报人,陈光斌教授、郑鹏程副教授、涂少彬副教授、聂长建副教授担当与谈人,叶金育教授、陈敏荣副教授、郑颖捷老师、顾德瑞老师、陈蒙老师和数十位研究生、本科生参加。

本期沙龙分为主讲人汇报、与谈人与谈和交流互动三个环节。

沙龙伊始的汇报环节,刘柳老师以“法律实证主义‘社会事实命题’的‘社会事实’概念谱系反思与厘定”为主题将文章分为三个部分,一是何谓社会事实这一问题的提出,二是社会事实命题的考证及其概念反思,三是“社会事实”的概念厘定与类型化。在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中,刘柳老师介绍了本篇文章的写作初衷,即因法学理论核心是明晰法律概念,中外法理学界均未对社会事实这一概念作出系统论证和类型化划分,社会事实的概念易与其它概念混淆,因此有必要对社会事实的概念深入研究和探讨;在第二部分中,由自然法学流派和法律实证主义之间对于社会事实命题这一概念的争论引出了社会事实命题概念的考证和反思,梳理了奥斯丁、凯尔森、哈特、约翰·赛尔对于社会事实命题概念的不同的理论观点并阐释迪尔凯姆的社会事实理论;第三部分界分社会事实与自然事实概念,对德沃金、吉登斯、马莫的观点进行了社会事实概念谱系的梳理,用“规范事实”的角度和“哈特的用词习惯”两种角度界定社会事实的类型。

与谈环节中,陈光斌教授首先肯定了刘柳老师对社会事实问题做出的系统详细梳理的意义。其次他认为文章中问题的提出应当回应现实问题的解决,而非纯粹的理论梳理;再次,结语部分应探讨法学理论体系建设的意义;最后,陈教授提出论文投稿时应当注意格式问题。

郑鹏程副教授从西方哲学发展角度对社会事实概念变化作出阐释,提出本篇文章的文献引用应立足于分析实证法学家理论,增加关于实证法学对于社会事实的探讨;其次应进一步说明文中哈特理论中的“惯习”,使文章更加通俗易懂,也为引用哈特理论增加说服力;与此同时,文中欠缺中国关于实证主义的理论现状的分析。

聂长建副教授认为文章意义在于提出法律是社会事实,以及自然法和实证主义对于道德和法律的关系能否转变为事实与价值的关系。社会事实和自然事实的区别在于人的主观能动性,社会事实的引入体现立法的重要性,可将角度延伸至良法之治和法律的体系建设。他还指出可从休谟的理论出发对社会事实的起源、法律和道德的关系进行研究,最后提出文章中小标题的用词“暧昧否定”四个字需要斟酌。

涂少彬老师提到文章结构合理,内容体现强大的分析能力,但基于本文理论所对应的现实问题应进一步探讨。本文中方法论的说服力有待加强,且社会事实这一概念难以建立共识因此概念模糊,对读者不够友好,文章中部分学者的观点引用也应深思。

进入到交流互动环节,叶金育教授针对本篇文章提到,其一格式问题,论文中应增加页码,正文前可放入目录供他人参考;其二文章文献引用重复过度,文献应当引用原文而非译文,关键词选择有待斟酌;其三文章标题落脚点是反思和厘定,在文章中未体现,社会事实这一概念在文章中未厘清;最后肯定了本文的选题,但应提炼层次感和问题感,加强文章立意。陈敏荣副教授认为文章偏向文献综述,问题意识的目的不明晰。郑颖捷老师提到概念过多导致理解有难度,应从读者角度出发。陈蒙老师认为文章聚焦框架中一个点更具可操作性。

三个环节结束后,刘柳老师表示感谢与谈人对文章的指导意见,自己将虚心接纳,也很感谢法霁沙龙提供了良好的学术探讨与交流的平台。至此本期沙龙圆满结束。(作者:瞿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