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创新实践教育,积极鼓励学生开展创新实践活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学校决定设立创新实践学分,对学生在第一课堂外实施的一系列创新实践活动给予一定的学分。从2007级学生开始,取得5个创新实践学分作为所有本科生毕业的必要条件。
第二条 认定范围及内容: 参与教师课题研究;参加大学生创新科研训练计划(SIRTP)项目(包括校和院两级SIRTP项目);参加学科竞赛;发表作品(含参加国际、国内各级学术活动提交论文并被录用或作报告);参加社会实践;参加文体活动;通过各种等级考试以及获得各种资格证书;其他创新实践活动。
第二章 学分认定
第三条 参与教师科学研究,经指导教师提供证明后,可以获得相应学分:
(一)参与申报、承担纵向课题并由教师提供相关证明,每项课题计算学分的学生人数和获得相应学分分别为:
1.国家级课题每项人数不超过8人,每位学生可获1-6学分;
2.省级课题每项人数不超过6人,每位学生可获1-5学分;
3.市级课题每项人数不超过5人,每位学生可获1-4学分;
4.校级课题每项人数不超过3人,每位学生可获1-3学分。
(二)参与申报、承担横向课题并由教师提供相关证明,每项课题计算学分的学生人数和获得相应学分分别为:
1.课题经费10万元及以上,课题每项人数不超过6人,每位学生可获1-5学分;
2.课题经费5-10万元(含5万),课题每项人数不超过5人,每位学生可获1-4学分;
3.课题经费2-5万元(含2万),课题每项人数不超过4人,每位学生可获1-3学分;
4.其它横向课题每项人数不超过2人,每位学生可获1-2学分。
第四条 参加SIRTP项目的学分认定:
学生申报科研项目每人可以获得0.5个创新学分,获学院批准每人可获得1个学分,获学校批准每人可获2个学分。如果院级批准项目结题,项目负责人可以获得2个学分,其他人可以获得0.5个学分;如果校级批准项目结题,项目负责人可以获得3个学分,其他人可以获得1.5个学分。
第五条 参加校极以上(含校级)学科竞赛的学分认定:
(一)学科竞赛分为前期无参赛资格评审的竞赛(Ⅰ类)和前期有参赛资格评审的竞赛(Ⅱ类);
(二)参赛和获奖取得的学分按竞赛性质及奖励等级确定(见表1);
表1: 学科竞赛学分标准
竞赛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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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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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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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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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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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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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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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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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12
|
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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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1
|
二等奖
|
10
|
10
|
三等奖
|
9
|
9
|
优秀奖
|
8.5
|
8.5
|
全国
|
特等奖
|
11
|
11
|
一等奖
|
10
|
10
|
二等奖
|
9
|
9
|
三等奖
|
8.5
|
8.5
|
优秀奖
|
8
|
8
|
大
区
、
省
级
|
一等奖
|
9
|
9
|
二等奖
|
8
|
8
|
三等奖
|
7
|
7
|
优秀奖
|
6
|
6
|
校级
|
一等奖
|
6
|
6
|
二等奖
|
5
|
5
|
三等奖
|
4
|
4
|
优秀奖
|
3
|
3
|
注:1.团队参赛获奖的,团队中所有学生均可获得表列的相应学分;
2.多次获奖的同一内容或同一作品,只计其中最高奖的学分;
3.参赛学分只授予参加竞赛未获得任何奖项的学生,参赛学分每人最多计两次;
4.获奖学生所得创新实践学分已包含参赛学分,不再重复计算参赛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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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科竞赛包括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大学生英语竞赛、 ACM/ICPC(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大学生物理实验竞赛、大学生化学实验技能竞赛、计算机程序设计竞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及其他经校团委、创新创业中心认可的竞赛;
(四)学生科研成果获奖学分认定参照学科竞赛获奖标准认定相关学分。
第六条 发表作品的学分认定:
(一)学生在国内外正式出版的刊物中发表作品或参加国际、国内各级学术活动提交论文并被录用或作报告,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分值认定标准:(见表2)
表2:发表作品学分标准
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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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每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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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核心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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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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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一般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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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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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核心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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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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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学术活动论文(作报告或收入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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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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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一般刊物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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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省、部级学术活动论文(作报告或收入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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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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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市级学术活动论文(作报告或收入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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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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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级报纸、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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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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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同一作品多级发表的,只计最高级学分;
2.在省、市级报纸发表新闻报道的最多计两篇的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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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作品有多位作者的,排名第一位作者计满学分(教师排名不计),其他参加者获得学分依次递减0.5学分;
(三)为获得本项学分,学生须向院创新实践活动指导小组提交发表论文的刊物或学术会议论文集原件及相关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原件核查后归还,相关复印件学院保存),由院创新实践活动指导小组作学分认定。
第七条 社会实践活动的学分认定:
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受到国家、省、学校、县局级表彰者,分别计7、5、3、1.5个学分,一次活动受到多级表彰只计最高级学分。
第八条 课外文体活动的学分认定:
(一)参加全国或国际文体比赛,获前三名者分别计9、8、7学分,其余名次获得者计5学分;集体项目获前三名者,每人分别计9、8、7学分,集体项目其余名次获奖者,每人分别计5学分;
(二)参加省级文体正式比赛,获前三名者分别计6、5、4学分,其余名次获得者计3学分;集体项目获前三名者,每人分别计6、5、4学分,集体项目其余名次获奖者,每人分别计3学分;参加校运动队训练并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级别比赛未获得名次者计2.5学分;
(三)正式体育竞赛中,破全国、省高校记录者,分别计10、9学分;破校记录者计5学分(获得名次,并破纪录者,只取最高学分,不重复计学分);
(四)参加文体活动,个人所获得的最高学分为10学分,累计超过10学分者,按10学分计。
第九条 技能学分认定:
通过各种等级考试以及获得各种资格证书,可获得相应的学分(见表3)。
表3:通过等级考试以及获得各种资格证书学分标准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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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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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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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等级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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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英语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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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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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英语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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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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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语专业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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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专业四级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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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专业八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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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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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语专业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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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日语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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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通过日语一级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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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等级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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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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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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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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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四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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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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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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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程序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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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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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程序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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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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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程序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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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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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普通话合格证(二级乙等及以上)、教师资格证等各类职业技能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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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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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通过英语等级考试获得学分者为非英语专业学生;
2.通过计算机等级考试获得学分者为非计算机专业学生;
3.通过同一类考试不同等级者只计最高一级所得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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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其他创新学分的认定:
由各教学单位及职能部门组织的各类竞赛、课外活动等由各教学单位及职能部门授予相应的创新实践学分,但此类学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分,具体实施细则由各教学单位及职能部门制定并报教务处实践教学科备案。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为保证学生创新实践活动正常、有序地开展,各教学单位应成立“创新实践活动指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学生创新实践活动的日常工作,并受理学生创新实践学分的申请。
第十二条 学生获取创新实践学分须填写《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创新实践学分申请表》,与有关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并交所在学院创新实践活动指导小组审核认定,由相关部门认定的学分,由认定部门将有关信息转学生所在学院备案和汇总。
第十三条 学院于每学年的10月份受理上一学年创新学分的申报工作。对毕业班学生的申请在毕业当年的5月8日-15日单独受理一次,成果截止时间为当年的4月30日。由学院将毕业学生四年来获得的创新学分汇总后,填写《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创新实践学分汇总表》报教务处教务科备案,以便教务处进行毕业资格审查。学生创新实践成绩分为四个等级:优秀(X≥10学分),良好(10学分>X≥6学分),及格(6学分>X≥5学分),不及格(X<5学分)。
第十四条 创新实践学分登记工作由学院指定专人负责,如实登记并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学生的创新实践学分应每学年由学院向学生公布一次,接受师生监督。
第十五条 学生在申请创新实践学分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该成果所得学分,视同作弊,按《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处理。对帮助申请人弄虚作假的有关人员,学校将按有关规章制度严肃处理。有关创新实践学分产生的纠纷学院不能解决的,由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最终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取得创新实践学分超过10个学分时,可申请以超出部分充抵公共选修课的学分,但最高不超过2个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获得的创新实践学分应作为奖学金评定、三好学生评比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学院要切实加强对创新实践学分工作的领导,做到领导重视,有专人分管。
第十八条 为使创新实践学分能促进校风学风建设,使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新生入学时,各学院学生管理人员应认真组织学习本办法,使学生明确有关创新实践学分的具体规定,以便在日常学习中认真遵照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组织,并制定落实创新实践学分实施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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