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
现将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16年11月18日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