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创新教育,提高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培养复合型、应用型高素质创新人才,进一步加强学生创新科技活动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推进金沙威尼斯大学生创新科技活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2020年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改革总体方案》和2017年教育部第4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创新科技活动类别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学生创新科技活动主要是指由学院申报,经创新创业学院审核,校大学生创新科技活动领导小组认定的各类学科竞赛、学术论文和专利。其中,学科竞赛分为国家级(含国际级)、省级和校级三个等级。
(一)国家级(含国际级)竞赛:是指由国家政府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权威机构组织的全国性学科竞赛,或由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的有较大影响的国际性学科竞赛。
(二)省级竞赛: 是指由省级政府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权威机构组织的全省(或跨省区)的学科竞赛,或由国家级竞赛各赛区组织的分区竞赛。
(三)校级竞赛:是指由校相关部门和学院组织的全校性学生科技竞赛。
第二条 根据学科竞赛的主办单位性质、举办规模、专业水平、社会影响力和获奖难度等因素,结合金沙威尼斯实际,对省部级(含)以上各类学科竞赛划分为A、B、C、D四个等次类别(参见附件)。新增加的竞赛活动等次,由创新创业学院组织专家论证会认定。省级D等竞赛指达不到省级C类级别奖励标准的校外竞赛。学生获得省级D奖项可申请相应创新学分,但学生和指导教师均不给予任何奖励。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创新科技活动领导小组,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创新创业学院、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各学院领导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全校大学生创新科技活动的组织管理和奖励工作。各学院由分管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的院领导负责本院大学生创新科技活动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按照“分类指导、分级管理、鼓励创新、激励先进”的原则,大学生创新科技活动实行校、院二级管理。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全校大学生创新科技活动工作的统筹与协调,并协同研究生院归口管理研究生学科竞赛,各学院负责与本院大学生创新科技活动有关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创新创业学院负责对大学生创新科技活动进行服务、指导、监督、检查、评估等。具体职责是:制定学校大学生创新科技活动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组织校级以上学科竞赛;认定学科竞赛项目类别,界定学科竞赛项目级别;编制年度学科竞赛预算经费并实施绩效评价;收集、公布各类大学生创新科技活动信息;检查、考核大学生创新科技活动过程与成效;协调解决大学生创新科技活动过程中有关组织管理问题;核算大学生创新科技活动实施经费;成果奖励统计与报送;整理归档大学生创新科技活动档案文件;受大学生创新科技活动领导小组委托仲裁学科竞赛有争议的事项。
第六条 学院是大学生创新科技活动活动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具体职责是:将创新创业教育融入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本学院的大学生创新科技活动管理细则;不断提升教师指导大学生创新科技活动的能力;制定本学院“互联网+”大赛的组织和培训方案;组织动员师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竞赛活动;组织承办由创新创业学院授权的大学生创新科技活动;提供或协调大学生创新科技活动所需仪器、设备、材料和场地等;对参赛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填报大学生创新科技活动各类数据及材料;负责本院大学生创新科技活动宣传报道;结合大学生创新科技活动活动开展创新创业教育活动。
第三章 经费保障
第七条 为支持大学生积极参与各类各级学科竞赛,学校设立学科竞赛专项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切实足额保证大学生学科竞赛经费。为推动学校的科学普及工作,学校每年另设立专项经费,用于组织开展科普讲解大赛,该项经费一并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上述经费由创新创业学院统一负责管理与使用。
第八条 各学院应高度重视大学生创新科技活动工作,从学院学科建设费等项目中列支部分经费用于支持本学院的大学生创新科技活动工作。
第九条 大学生创新科技活动经费主要用于校内外专家指导与评审费、考试考务(含监考费、巡视费、出卷费、阅卷费)、赛事宣传、训练与比赛用耗材、图书资料、学习文具、资料印刷、制作加工、竞赛报名、会议培训、比赛奖品、交通、住宿以及差旅补贴等支出。经费开支应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校鼓励各学院加大大学生创新科技活动项目经费的支持力度,鼓励学院自筹经费立项支持学生参与大学生创新科技活动,欢迎企业为大学生创新科技活动提供赞助。
第四章 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广大教师积极指导学生创新科技活动,鼓励各学院结合本院人才培养方案,将教师参与大学生创新科技活动培训指导的工作量纳入本院绩效考核范畴。
第十二条 对于重要且必须要集中培训的竞赛,由创新创业学院和各相关学院组织成立教练组进行统一培训,创新创业学院根据每年学校课时总量分配结果,酌情给予参加统一培训的教师一定量的课时补贴。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广大师生积极参加创新科技活动,对获得省级C等(含)以上学科竞赛奖项的指导教师和学生进行奖励。学生以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学术论文、获得专利(发明专利、知识产权证书、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型专利)的可以获得相应创新学分。
第十四条 凡金沙威尼斯全日制普通本科生、研究生参与创新科技活动并取得成果,经学院统一申报,学校大学生创新科技活动领导小组认定后,学校对以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为第一署名单位并在省部级以上学科竞赛中获得的奖项,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学科竞赛奖励标准
(一)学生的奖励标准
奖项级别 |
奖励标准(元/项)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 |
A类 |
8000 |
5000 |
4000 |
2000 |
B类 |
5000 |
3000 |
2000 |
1000 |
C类 |
3000 |
2000 |
1000 |
500 |
D类 |
1500 |
1000 |
700 |
400 |
省级 |
A类 |
1000 |
800 |
600 |
300 |
B类 |
800 |
600 |
300 |
200 |
C类 |
600 |
300 |
200 |
100 |
学生集体获奖,按照上述标准的1.5倍奖励。
(二)指导教师(教练组)奖励标准
指导教师(教练组)的奖励以绩效分值计算,具体标准如下表所示:
奖项级别 |
绩效标准(分/项) |
特等奖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 |
A类 |
800 |
300 |
150 |
70 |
B类 |
300 |
200 |
100 |
50 |
C类 |
120 |
80 |
50 |
30 |
D类 |
80 |
50 |
30 |
20 |
省级 |
A类 |
30 |
20 |
15 |
10 |
B类 |
20 |
15 |
10 |
5 |
C类 |
5 |
4 |
2 |
1 |
第十六条 学校对单项成果在不同创新科技活动、不同级别分别获奖的,按照最高等级进行奖励,不累计重复奖励;对同一创新科技活动,同一指导教师指导多个参赛队(个人)获奖的,按照其指导获奖的前5项最好成绩进行奖励;对设立奖金的创新科技活动,按照学生及指导教师奖励标准之和的差额部分进行奖励,若只有对学生的奖励而无对教师奖励的,教师奖励按照第15条执行。
指导教师(教练组)年所得创新奖励绩效金额按照下式计算发放:
第十七条 学校对省级以上创新/创业活动获奖学生授予“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大学生创新/创业标兵”荣誉称号;授予指导教师“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创新/创业指导优秀教师”荣誉称号。对校级创新/创业活动获奖学生授予“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大学生创新/创业能手”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获奖学生的创新学分按照《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大学生创新创业和社会实践学分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每年12月,各学院应将大学生创新科技活动获奖资料报学校大学生创新科技活动领导小组进行认定。学校每年设立5-8个优秀创新/创业团队奖,授予“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大学生创新科技活动优秀创新/创业团队”称号。学校每年评选1-2个优秀组织奖,授予“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大学生创新科技活动优秀组织单位” 称号,颁发获奖证书并在当年年终部门测评中给予加2分的奖励,但总分值不超过学科竞赛所占分值的总和。
优秀创新团队的评定以该创新团队组织、举办创新科技活动数量、质量,以及团队成员当年所获得创新科技成果(竞赛、论文、专利等)为依据;优秀组织单位的评定根据历年各学院学生参与当年省级以上创新科技活动所获创新/创业学分的生均分和获得省级(B类及以上)一等奖以上的数量,以及举办创新科技活动数量、质量等综合考量。教师指导非本院学生获奖的,教师所在学院按照1.0系数计算,学生所在学院按照0.5系数计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由创新创业学院授权,校内其它部门举办或承办的赛事,其奖励工作由举办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将结果报创新创业学院汇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学生创新科技活动管理办法》(民大发〔2019〕91号)、《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学生科技竞赛管理办法》(民大发〔2011〕10号)、《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大学生创新科技活动奖励办法》(民大发〔2018〕43号附件2)自本办法颁布之日起自动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